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快建设“无证明城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66项)和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2项)予以公布。今后,对列入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各相关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列入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不断精简优化,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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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浏阳市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2.浏阳市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浏阳市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用途 |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 出具证明单位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和年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 市民政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施意见》(长民发〔2018〕50号)第十一条;《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浏政办发〔2014〕26号)第二十条;《浏阳市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方案》第九条 | 保留 |
2 | 不动产证明 | 购房落户,已签购房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通过部门核查的 | 公安部门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第五部分第(十三)项 | 保留 |
3 | 同意落户证明 | 私自收养婴幼儿落户在农村地区收养人户内 | 公安部门 | 村委会 | 《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第五部分第(六)项 | 保留 |
4 | 长期居住本地且与原户主分开生活证明 | 无法通过部门核查的分立户 | 公安部门 | 村(居)委会 | 《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第二部分第(二)项 | 保留 |
5 | 死亡证明 | 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未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死亡公民的户口注销 | 公安部门 | 村(居)委会 | 《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第四部分 | 保留 |
6 | 场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册资金 | 市民政局 | 自然资源部门或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保留 |
7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册资金 | 市民政局 | 有合法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保留 |
8 | 收养登记办理委托书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村(居)委会或 公证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保留 |
9 | 收养人情况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 保留 |
10 | 健康检查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 保留 |
11 | 生育情况证明,送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市卫生健康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 | 保留 |
12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保留 |
13 | 孤儿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保留 |
14 | 死亡、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或 人民法院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 保留 |
15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或 人民法院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保留 |
16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或公证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 保留 |
17 | 残疾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五款 | 保留 |
18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市民政局 | 有合法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 保留 |
19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批准文件) | 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保留 |
20 | 在非申报地房屋、收入及未享受低保待遇等证明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 市民政局 | 村(居)委会 | 《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政办发〔2017〕1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21 | 家庭成员 收入证明 |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市民政局 | 相关单位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第十二条;《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第十一条 | 保留 |
22 | 收入财产 状况证明 | 收入认定 | 市民政局 | 相关单位 | 《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十条;《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8〕50号)第十条;《长沙市民政局等11个单位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民发〔2022〕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保留 |
23 | 户籍证明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第7点 | 保留 |
24 | 法院生效 司法文书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市民政局 | 人民法院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 保留 |
25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市民政局 |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 保留 |
26 | 军人婚姻 登记证明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 市民政局 | 部队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 保留 |
27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 市民政局 | 公证处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保留 |
28 | 夫妻关系证明 |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情况下需要提供) | 市民政局 | 村(居)委会及原登记机关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29 | 死亡证明 | 火化遗体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保留 |
30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保留 |
31 |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和居住证明 | 评估拟社区矫正人员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市司法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 保留 |
32 | 亲属关系证明 | 亲属关系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33 | 有无犯罪 记录证明 |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34 | 死亡证明 | 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 村(居)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35 | 户籍注销证明 | 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36 | 医疗机构证明 | 声明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相关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37 | 不动产情况 登记表、房屋 产权内档 | 委托公证、继承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38 | 曾用名、又名、别名证明 | 曾用名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39 | 公民主体信息变更证明 | 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40 | 工商内档信息证明 | 继承公证、遗嘱公证、涉外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41 | 存款证明、证券及资金余额证明、公积金证明等财产证明 | 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金融机构、公积金 中心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42 | 婚姻状况证明、在职及收入证明、在读证明、经历证明、完税证明、居住地证明以及其他涉外公证需要开具的证明 | 涉外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43 | 法律文书 生效证明 | 合同协议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其他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44 | 其他相关证明 | 相关公证事项 | 市司法局 (公证处) | 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 保留 |
45 |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修改、变更证明 |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基础信息的新增、修改、变更 | 财政部门 | 村(居)委会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第三点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46 | 土地被征用证明 |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村(居)委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第五条、第六条;《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5号)第十一条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47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章第一节第八条第六款 | 保留 |
48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嘱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章第一节第八条第六款 | 保留 |
49 | 不动产坐落名称变更的证明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公安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二章第七至十三条 | 保留 |
50 | 个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证明、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自动升位的除外)的证明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二章第七至十三条 | 保留 |
51 |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 | 申请经营性道路旅客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司拟聘用驾驶从业人员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三)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交通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保留 |
52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 市交通运输局 | 商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 保留 |
53 | 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相关说明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单位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 保留 |
54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申请单位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保留 |
55 | 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文件或承诺书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单位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保留 |
56 | 人工繁育的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国家重点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保留 |
57 | 具有人工繁育动物的资金证明、人工繁育动物的饲料来源合法证明 | 国家重点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58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或法人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 保留 |
59 | 房产权属证书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经营活动 | 市文化旅游 广电体育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保留 |
60 | 房产权属证书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市文化旅游 广电体育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互联网上网管理条例》第十条 | 保留 |
61 | 指定医疗机构连续培训6个月及以上合格证明 | 医师首次注册(含补办、变更执业类别、变更执业级别) | 市卫生健康局 | 二级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62 | 近一个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跨省) | 市卫生健康局 | 委托考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63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符合规划要求证明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 保留 |
64 | 住所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房产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机构 | 《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市监发〔2022〕1 号)第十条 | 保留 |
65 | 农业户口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村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 | 保留 |
66 | 住所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房产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机构 | 参照《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市监发〔2022〕1 号)第十条 | 暂时保留,等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附件2
浏阳市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 名称 | 证明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出具证明单位 | 取消依据或者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
1 | 户口不能 迁移证明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2 | 在读证明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 市民政局 | 幼儿园、高中(职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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