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燃气领域安全监管执法的常态化,本部门现有《裁量权基准》未设置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基准,上级机关也未制定相关裁量权基准,为规范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各区县城管部门在此类按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面积累的经验和本地实际,本部门起草了相应的《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设置为一.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二.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逾期未改正的,均明确了立案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第一类违法情形的裁量阶次设置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阶次;第二类违法情形的裁量阶次设置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阶次。每个阶次的区分依据为从业人员数量或者餐饮生产经营场所面积。
三、制定过程
1、认真评估《基准》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2、起草《基准》;
3、将《基准》草案发放至局各相关科室、中队,收集反馈意见,在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研究、论证反馈的修改意见,采纳合理意见修正《基准》。
5、局审核机构对《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6、经审议通过《基准》,报司法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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