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提升全市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构建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加强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坚持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切实消除居民自建房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基层安全稳定。
三、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依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消防救援大队将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行使,受委托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行政处罚权;将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行使,受委托乡镇(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行政许可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街道)结合自身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乡镇(街道)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居民自建房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有执法工作经历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并明确其中1名为专职负责人。配备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职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居民自建房安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提请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办理。
3.行政许可权。具有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可在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四)委托执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队应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细化委托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依法进行公示。根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或《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许可委托书》,并依法进行公示。受委托乡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办理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案件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
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应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消防救援大队。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受委托街道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街道执法人员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街道负责人审批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案件事实清楚且主要证据齐全的,执法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受委托街道负责人审批作出。
受委托街道执法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下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并加盖市消防救援大队印章。
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六)委托执法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并对其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受委托乡镇(街道)超出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实施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加强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统一部署,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统筹推进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人员、办公场所和装备配备等问题,确保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委托执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制定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实务操作手册,规范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内容、步骤、时限等。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执法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执法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强化业务培训,每年组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10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街道)实地指导不少于1次。
(四)严格执法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归档备查。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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