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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古港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5-31 来源:古港镇 字体大小:

      镇属各站办所(中心、大队)

      现将古港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港镇人民政府

      2023529

      古港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1收入业务管理制度

      2支出业务管理制度

      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4.国有资产业务管理制度

      5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6.惠农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收入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四条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本单位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两大类。?

      第七条?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

      第八条?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本级横向资金收入、非本级政府资金收入、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和核算

      第九条?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的核算

      设置财政拨款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拨款项目支出拨款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拨款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第十条?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1)其他收入核算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例如: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单位发生的其他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

      2)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其贷方登记其他收入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票据由财政所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已开具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收入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对收入和往来资金进行备查登记,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四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第十五条?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应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章??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以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单位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七条?印章的使用要求

      1)所有需加盖公章的重要资料,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 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4)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5)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6)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 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 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7)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8)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 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 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9)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0)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财政所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八条?印章的保管

      1)本单位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单位负责人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支出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参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内控制度,并结合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古港镇财经领导小组,由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分管财经领导任常务副组长,负责管理单位的财经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

      1)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3)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做到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分明,财务审批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即分管财经领导,下同)私章、会计私章,与支票分离。

      4)建立健全财务通报制度,每月向财务负责人、财经领导小组组长报送收支情况表,半年向党组通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各站、办、所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经费审批

      1)属于工资统发部分的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补、其他补助、奖金等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报财经领导审阅后发放;特殊奖励需按规定报市政府领导批准,批准后发放标准报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2)全镇所需发生的大额经济(单笔金额100000元及以上)支出,必须召开镇党联席会议,作出专题研究,按会议决议实施。

      3)各项费用支出按程序由经手人签字注明开支事由,各站、办、所负责人(如经手人和各站、办、所负责人为同一人,需另增加证明人签字)和分管镇长签字确认,报财政所审核签字、镇长审核签字、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财政所报销。

      4)费用支付方式 所有业务均使用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第五条?规范经费支出

      各项支出要求资金有来源,预算有安排,实行及时结算、严格审批的制度。各项公务消费要求及时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签单的实行谁签单,谁负责,按时结算的原则。

      1)晋档工资、津贴补贴按市政府、市人事部门和财政有关文件标准实施,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补贴、补助。

      党建办明确一名组织干事,办理单位人员调动、晋升薪级、职务变动、调资等,涉及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情况的,按财政和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临聘人员工资、补助等,由党建办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五项保险由组织干事到人社办理异动和年检,单位部分凭缴纳通知单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月在干部职工工资中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助按晋档工资及津贴补贴的12%计提。

      为充分发挥全体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对各办公室中心大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适当给予奖励。

      其它单项奖:获得当年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相应文件规定发放奖金;受省厅、市乡镇发文表彰的先进个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受市表彰的立功及先进个人,根据市人社局和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发放。

      2)办公设备购置(包含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桌椅柜等)实行事前申报,领导审批,政府采购的制度。凡购置一律由办公室先填报《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由联席部门核实意见,送分管领导、主管政府采购领导、主管财务监督领导审核签字审批。

      3)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采购,每年由财政所牵头,党政办、内部稽核小组参加,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内按物美价廉的原则确定1-3家供应商。采购时由财政所到定点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的物品统一由党政办负责保管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管理工作,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到党政办签字领用。

      4)办公设施设备维修实行线办申报、统一维修、统一结账制度。出现故障后,由各办公室向党政办申报登记,党政办经核实后指定维修厂商进行维修,维修单据由报修人员签字后送党政办备案,统一结算。

      5)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和中纪委各项规定,禁止报销违反规定的会议费用、公务接待费(含节假日)、差旅费、年货节礼采购费用、节会庆典活动开支、挂历印制费、烟花爆竹、花卉、食品、水果、土特产、礼品、烟酒费用等。原则上不能到五星级宾馆和严禁在会所消费。娱乐场所(含洗脚、按摩、洗浴、KTV等)、违章建筑餐饮饭店的发票不予报销。

      6)当月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发票于次月底之前完成报账;成批采购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完成报账(规定了具体报账时间的,按规定时间报账);定点采购在6个月内完成报账。直跨年度的,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需合法真实有效。

      7)报刊订阅由党政办统一征订,各站、办、所每年年底将拟订报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征订。各站、办、所不得订阅业务范围之外的书报杂志。

      8)所有公务消费(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及零星购买支出等经费支出)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除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直接支付(将款项支付到相应的单位账户)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前报账。

      9)因春节、八一等走访慰问需要的经镇长批准可借领现金,并及时结算和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借款,尤其是绝不允许干部职工因私借款。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务活动预算费用,借款经财务负责人、主管财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不得向外单位或机关以外的个人借出款项。

      10)差旅费报销:实行公务出差(出行)审批制度。各站、办、所(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行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或《长沙地区内公务出行审批表》,由镇长审批后方可出差(出行)。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律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工作人员在长沙市范围内且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因公务外出需用车的,需填报《长沙地区内公务出行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党政办开具派车。外出自行就餐的,按照早餐20元、正餐40元的工作餐标准执行,报销时填报《工作用餐审批单》。确需住宿的,报乡镇分管接待领导批准后,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240元的标准执行。未派公务用车的,按《浏阳市公务出行交通费报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限高定额补助,限高额为80/.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填制差旅费报销单,不凭票报销。

      乡镇工作人员到长沙市范围外出差的,需填报《出差审批单》报镇长批准后方可出差,回来后及时填报《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履行财务报销手续,住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凭发票报销;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11)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严格实行公函制度。上级和市外公务来客需要接待的,由对口接待办公室凭派出单位公函,填报《公务接待申请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和分管接待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次。

      明确公务接待标准。上级和市外来浏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省部级120/人,厅级100/人,处级及以下80/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用餐以本地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来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按照财政乡镇公务活动用餐规定执行。参加精准扶贫、基层挂职锻炼、一推行四公开的工作队员伙食费补助及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群众来访确需接待的,由相关办公室或单位报主管线领导同意后,到党政办领取餐票,按机关食堂用餐标准执行。

      12)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在预算控制数中列支。严禁长期包租车辆,遇重大特殊情况,由党政办按公车办规定统一租车,各站、办、所(单位)不得自行租车。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13)文书材料的印制原则上在机关文印室打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印制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承印单位,并进行登记备案。

      14)建立会议、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党政办负责乡镇年度组织的全市性会议、培训计划编报,各站、办、所(中心)负责本办公室年度业务工作会议编报,并报党政办备案。会议、培训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乡镇组织的全市性会议、培训活动或上级交由我乡镇承办的会议、培训活动,由党政办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和分管市级领导审批后执行,各站、办、所组织召开的相关业务工作会议(培训)按照年度计划,在实施前填报《会议申报审批表》或《培训申报审批表》,经乡镇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

      15)遵循精简会议原则。党政办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尽量整合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节约会议费用。一般会议不安排用餐,重要会议确需安排用餐的,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一般会议用餐标准为每桌300-400元。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4、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会议(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16)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培训)申报审批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需参会人员签字)、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按规定公开公示。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局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各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以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先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各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同意不提交的除外)、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财政局审核。

      2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财政局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阐明理由。

      (二)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经审核建议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计划(其中,属于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在市政府批准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后,市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应当按照《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纳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办事处、镇、乡的,由市财政局向乡镇下达预算指标追加文件(或指标追加通知书),按进度拨款。市财政局定期与各乡镇财政所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乡财政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有权从其税收返还或应拨专项资金中抵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良好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为规范管理,市财政局对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属到期且不再延期的,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市政府批准撤销后,资金结余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市财政局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

      国有资产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采购行为,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5)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

      1)站、办、所根据工作需向党政办提出固定资产申购,财政所根据《浏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审核后进行购置。

      2)属于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党政办应按相关规定在电子平台进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目录范围的固定资产,党政办进行市场询价,择优购置。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一般设备、1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软件授权(许可)等。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党政办、财政所共同验收,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录入《长沙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并粘贴固定资产统一标识条码。

      2)党政办办理验收、领用、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将原始发票、验收单、合同、审批资料等相关附件送财政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各站、办、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管责任要落实到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使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4)固定资产变更使用部门,必须经党政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5)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报废、损坏)必须向党政办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由党政办按照浏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财政所根据党政办处置凭证办理下账手续。

      6)干部职工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时,应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手续结清、责任明确、交接完毕后,方可按照组织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维修

      ?各使用部门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固定资产防雷、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锈等安全维护、保养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测或维修,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出现故障或损坏要及时维修,其办理程序如下:

      1)房屋及建筑物维修,由党政办填报《房屋及建筑物维修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及上级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政办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施工单位,组织维修。

      2)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以及配件的更换,由单位党政办统一安排。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有偿或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都必须先按照《浏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处置。固定资产调出单位时先由接收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划拨清单一式三联,调入、调出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交财务送市国资中心审批后,一联国资中心留存,一联单位财务室做账(党政办复印一份交资产管理员登记减少实物资产),一联交调入单位登记资产,属有偿调拨的,财务还需开具正式往来收据收回价款。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原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按规定分别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财政所和党政办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理、清查。各站、办、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并于每年12月下旬前将书面清查报告报财政所,由财政所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逐一核对。

      各使用部门都应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对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按《浏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浏阳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乡镇财务管理,明确乡镇债权,化解财政风险,确保乡镇财政摆脱困难,促进镇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严明纪律,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把制止发生新债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控制新债发生的有效机制,严格遵守六个不准纪律:一是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民间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准举债发放津补贴或奖金;四是不准以任何理由超越财力举债兴建各类工程;五是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六是不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避免由此产生新债。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新债的,一经查实,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和主要负责人负责偿还,并视情节轻重的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建立债权债务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经镇财政所逐项清理核实后,按清查项目形成详细、完整的资料,建立健全的债权债务台帐,经审计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依法依规,收回债权。

      按照清查核实的债权,镇政府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人,分期分批收回,并列入每年的干部考核,逐年收回。

      四、拓宽渠道,建立健全债务偿还机制。

      1发展经济还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环境,大力招商引资,巩固壮大老企业,发展培植新企业,增加税收收入,因地制宜加块城镇开发,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通过发展经济逐步化解债务。

      2清收债权减债。对已确定的债权依法依规收回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盘活闲置资产减债。对已闲置的资产进行依法依规公开处置,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还债。

      4争取资金还债。要利用政策,依托项目,发挥优势,向上争取转移支付资金还债。


      古港镇惠农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一、惠农资金申报发放程序

      (一)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由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登记基本信息,进行补贴资金申报。村、社区负责收集信息汇总后上报乡镇业务主管站所。经乡镇业务主管站所核实补贴数据确认盖章后,交由财政所信息员录入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登记补贴对象代码。乡镇业务主管站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事前公示,在镇、村两级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二)补贴资金审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将采集的补贴数据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将纸质数据、电子档数据、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并提供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补贴发放汇总情况。同时将惠农补贴资金数据录入(导入)到安全数据交换平台。

      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收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汇总表(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和补贴资金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惠农补贴资金种类、标准、金额等内容进行程序性复核,核对无误后将指标下达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则将指标下达到专户),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代发银行的惠农补贴代发过渡户(实行专户管理的则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过渡户)。

      如补贴数据有误,则由业务科室返回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重新修改,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到乡镇业务主管站所,业务主管站所提供正确补贴对象信息交由财政所信息员修改,并再次报送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补贴资金发放

      1市财政局乡财中心收到业务科室报送的补贴发放汇总情况和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后,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向代发金融机构发送补贴发放指令。

      2代发金融机构收到市财政局乡财中心的补贴资金发放指令并核对确认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支付的补贴资金到账无误后,通过安全数据交换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上。

      3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发放后将惠农补贴资金名称来源、标准、金额、项目安排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减负办备案。

      4补贴资金退回重新发放,对因发放信息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市财政局乡财中心将失败信息反馈给各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再将信息反馈给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发放失败的资金原途径退回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的指标冲红字处理,实有资金的退回资金来源账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乡镇业务主管站所,乡镇业务主管站所收集正确补贴对象信息后交由财政所信息员所完成发放信息的修改更正工作 ,再按程序重新申请发放。

      (四)补贴资金公开公示

      1补贴数据采集后,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分村(社区)打印事前公示资料,在镇、村两级公开栏张榜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补贴资金发放后,再由财政所打印事后公示资料交乡镇业务主管站所,并督促其在镇、村两级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补助性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乡镇必须在补贴发放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惠农补贴资金的名称、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数量及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内容 ,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二是通过补贴查询触摸屏自助服务终端公开。乡镇配备了补贴查询触摸屏自助服务终端,确保农户通过二代身份证或一卡通账号在触摸屏上查询个人补贴发放情况或打印查询数据。

      3明白条日常管理,财政所按季度为每个补贴对象汇总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白条,督促村组(社区)干部于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补贴明白条发放到户。此项工作纳入村级工作季度考核内容。惠农明白条由村组长、村级报账员通过村民小组会、村村响广播通知等方式集中发放或利用相关便利方式发放到人,确保农户对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楚明白。财政所应加强与民政、农业等站办所的业务衔接,指导各村统一利用村务公开栏、村村响广播通知等多种方式,开展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明白条的宣传工作。通过组织网格干部、村组干部上门宣讲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确保每家每户清楚明白条的主要内容,发放周期、方式、金额等。

      二、补贴资金监督检查

      将惠农补贴发放情况纳入村级绩效考核的工作内容,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补贴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补贴发放对象不实,补贴明白条发放不及时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

      (一)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建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财政所应加强与各业务站所的街接,同时注重发挥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1要做好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发放资料、广播村村通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惠农政策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惠农政策 ,让农民充分掌握惠农资金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惠农补贴工作已纳入市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和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的年度抽巡查内容抽查巡查反映的问题将作为案件线索上报市纪委。

      (二)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的日常性监督会同乡镇业务站所,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财政局和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四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即: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农民个人一卡通卡折 ;严禁改变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资金,拖延补贴兑现的时间。不准虛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一事一议或公益性事业等名义坐支补贴资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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