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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关于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及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5-25 来源:葛家镇 字体大小:

      关于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及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办(中心、队),各驻镇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各项环境保护指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市环委会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葛家镇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并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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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肖志丹

      副主任:喻 ? ?潘盛开?? ?(常务) ? ? ?

      饶弟明 ???海??赵燕凌?? ? ??洁???肖宏宇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办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治信访服务中心财政所农业农村工作办经济发展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纪检办、自然资源所、派出所、教育事务发展中心各村民委员会。

      镇环委会办公室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彭伟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志政任办公室副主任。

      一、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终身负责”的原则。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党政综合办

      负责全镇环保网络舆情信息搜集、反馈工作,协助主办站所回应网络舆情信息;负责协助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落实环保宣传工作;环委会相关办文办会服务工作,承办镇人民政府或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负责污水处理及管网运营监管工作;负责全镇闲置土地复垦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三)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办

      负责花炮行业环保隐患摸排及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淘汰花炮行业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花炮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尾矿库尾砂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四)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环保隐患摸排及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审批手续办理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行为监管工作,防范未批先建行为;负责重点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非道路移动源上牌(工程机械);负责在重点项目中监督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提升城乡污水处理能力;负责垃圾中转站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五)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领域环保隐患摸排及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六)综治信访服务中心

      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法律诉讼工作,加强环境污染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环境保护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以及矛盾纠纷调处;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七)财政所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镇本级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八)农业农村工作办(含河长办)

      负责农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农用地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农业用地污染防治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指导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畜禽养殖巡查对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提高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负责水产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确定水功能区划,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负责从水体取水口和河湖排污口审批,落实河湖排污口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镇域河流的水面保洁工作;加强自来水水厂和单村饮用工程取水点监管,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开展水库、河道水体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负责秸秆禁烧宣传与巡查工作;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非道路移动源上牌(农业机械);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九)经济发展办

      负责非花炮类企业的环保信访隐患排查和行业监管工作;禁塑限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枨冲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监管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渣土、城镇环卫、城镇违建领域的环保信访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加强垃圾禁烧监管;组织监管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查处辖区运输流体、散装货物污染道路行为,负责城镇道路清洗保洁、道路扬尘防治、黄土裸露复绿等工作;牵头加强对集镇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监管,规范户外烧烤等经营活动;配合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联合查处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查处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所使用发电机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镇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能;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环保“三同时”监督;负责落实排污许可证监管职责,依法收缴排污费;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查处各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镇环委会安排,定期将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及各村民委员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考核;负责核辐射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十一)纪检办

      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环境保护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承办镇人民政府或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所

      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环境隐患排查和行业监管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范矿山地质灾害带来的环境隐患,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石开采、粘土烧砖和依法查处非法用地行为;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十三)派出所

      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协助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设限行标志,依法处罚黄标车闯禁行为;依法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十四)教育事务发展中心

      负责各中小学、教育机构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管工作;指导、组织中小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或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威胁学校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十五)村民委员会

      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协助排查本辖区的环境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承办镇环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全行业、全属地监管机制。各条线、各村,每周安排1天进行环境隐患和环保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所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根据总体情况编制信访隐患化解任务分解意见,报镇环委会审议后实行。环保隐患和环保信访隐患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要求进行初步核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确认核实。初步核实工作应在环保接访或发现环保隐患后1小时内完成。初步核实过程应准确报告隐患发生位置、时间、涉事单位或人员、疑似问题简要说明,并留有现场图片或视频记录。

      2、环保类信访隐患原则上由有执法权的部门牵头办理,涉环保类综合类信访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环保部门协助办理。案件分类以镇环委会决定为准,按照“专班包案、销案息访”原则,进行销案管理。包案专班由行业或联村分管领导、有执法权部门的分管领导、执法部门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或联村办、村级负责人、网格干部六人组成。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执法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案件执法工作,其他人员负责案件办理动态监管、信息反馈、矛盾调处工作。

      三、责任追究

      环保信访工作纳入镇绩效管理体系,出现以下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负面绩效评估。

      1、不履行环保隐患排查责任,未按要求报送隐患排查信息,引发越级投诉的,每次扣除责任村0.1、责任网格干部1分;

      2、接办隐患信息后未按交办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处置,引发越级投诉的,每次扣除责任部门(含责任村)0.1、责任干部1分;

      3、不服从镇环委会工作安排开展工作,导致同一情况重复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况的,每次扣除责任部门(含责任村)0.2、责任干部2;

      4、在隐患排查、隐患处置等工作中,因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等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除责任部门(含责任村)0.5、责任干部5;

      5、相关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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