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关于印发《沿溪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沿溪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沿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沿溪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
专项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根据中央、省制定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共推进,用改革的办法推动整治,用整治的成果推动改革,用信息手段固化成效,坚决遏制增量,在确保风险可控、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处置存量,为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对照试点内容,把握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一)依法整治原则。在住宅类房屋开工建设或整治时,只要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之一的,视为符合规划。对需要强制拆除的住宅类房屋,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执行机制并强化组织实施。
(二)分类施策原则。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和合法宅基地权益,按照“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等规定,在考虑分户合理性的基础上,区分本集体成员、其他集体成员、城镇居民等主体类型,“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等房屋性质,以及是否对外销售等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对农村村民自建自用住宅类房屋问题的处置相对适度从宽,特别是对农民唯一的住宅,尽量采取补办手续方式处理。对依据政策予以保留的,要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并做好与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衔接;对超占部分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要由集体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兼顾大多数农民利益;对必须拆除的住宅类房屋,要先处置城镇居民的,再处置其他集体成员的、本集体成员的;先处置“一户多宅”的,再处置非“一户多宅”的;先处置“非唯一”的,再处置“唯一”的。对乱占耕地建设的住宅类房屋,依法予以拆除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确实无法恢复耕种条件的,上报市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可以盘活利用的,要优先用于保障农民住宅合理需求。
(三)疏堵结合原则。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保证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强化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施工、农转用审批等服务。对应当拆除的住宅类存量房屋中符合规划的,可先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照自愿原则调剂给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农户使用。
三、试点内容
(一)积极稳妥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存量问题。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有序整治2013年以来及2013年之前一段时间有整体关联性的、在耕地上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住宅类房屋,包括根据《浏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纳入问题台账的住宅类房屋存量问题。如前期摸排信息不准确,经过充分举证并经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对摸排信息补充完善,纳入问题台账一并进行整治。
(二)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住宅类乱占耕地建房。
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着力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坚决遏制新增住宅类乱占耕地建房。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后的“新增”问题,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对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
(三)统筹开展农民建住房宅基地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借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存量问题处置政策,修订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对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形成的其它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情形,结合专项整治一并研究处置,进一步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行稳致远。
四、处置政策
国家层面已明确的住宅类房屋6大类问题30种处置情形,要严格执行,并在重大问题、重大原则上要把好法律法规关、公平公正关、道德风险关。要同步推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与住宅类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衔接,做到处置一批、补办手续一批、确权登记颁证一批,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收取有偿使用费的,严格按照中央相关政策执行。对依法予以拆除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确实无法恢复耕种条件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可以盘活利用的,要优先用于保障农民住宅合理需求。对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形成的其它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情形,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一并研究处置。对其他情形,可按照相关工作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补充细化,逐级上报省整治办同意后执行。
(一)对本集体成员拥有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的房屋,采取以下3种处置政策
1.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2.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不含)以下的,对标准内部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
3.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按照“先庭院、后附属房屋、再主房”的顺序,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对能够分割转让的,鼓励通过协商分割转让给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本集体成员。确因整幢房屋安全或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无法拆除的可以保留,对标准内部分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并提高有偿使用标准。此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住宅,原则上予以拆除,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置换宅基地。
(二)对本集体成员拥有的“多户一宅”(含已经分户但只有一处住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只有一处住宅)类房屋,采取以下3种处置政策:
1.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2.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不含)以下的,对标准内部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不再另行分配宅基地。
3.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按照“先庭院、后附属房、再主房”的顺序,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对能够分割转让的,鼓励通过协商分割转让给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本集体成员。确因整幢房屋安全或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无法拆除的,可以保留,对标准内部分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并提高有偿使用标准,不再另行分配宅基地。
(三)对本集体成员拥有的属于“一户多宅”的房屋,采取以下5种处置政策。
1.属于纯多占、不符合分户条件多占、建新未拆旧任一情形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视情引导本集体成员选择一处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其余予以拆除,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
2.属于出售或赠予后再建情形的,予以拆除。
3.在因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导致“一户多宅”情形中属于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在前,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在后,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属于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在后,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在前的,对非法占用耕地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按照“一户一宅”政策予以处置。
4.因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视情引导本集体成员选择一处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其余予以拆除。
5.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安置导致“一户多宅”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四)对其他集体成员在本集体拥有一处或多处房屋的,采取以下5种处置政策
1.在本集体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且在其他集体拥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房屋。
2.在本集体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而在其他集体没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且在本集体的住宅属于唯一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但在本集体有几处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其余予以拆除。
3.其他集体成员通过租地、买地、占地在本集体建设房屋,且在其他集体拥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房屋。
4.其他集体成员通过租地、买地、占地在本集体建设房屋,而在其他集体没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且在本集体的住宅属于唯一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但在本集体有几处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其余予以拆除。
5.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异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五)对城镇居民等在本集体拥有的房屋,采取以下7种处置政策。
1.通过租地、买地、占地建的房屋,予以拆除。
2.继承、受赠、购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予以拆除。
3.对祖籍在本集体所在地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在本集体建设或者继承、受赠、购买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方案,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定。
4.对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已建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5.对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已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予以拆除。
6.对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再建的房屋中,属于回乡在本集体所在地长期稳定工作或者务农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房屋,并实行有偿使用;不属于回乡在本集体所在地长期稳定工作或者务农的,予以拆除。
7.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六)对多户住宅(指多户居民住同一栋多层楼房)类房屋,采取以下7种处置政策
1.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2.对符合规划且属于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的多户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由当地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处置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3.对符合规划且属于部分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部分对外出售的,没收对外出售的部分,妥善处置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4.对符合规划而全部对外出售的,予以没收后依法处置。
5.对不符合规划且属于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的多户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由当地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处置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6.对不符合规划且属于部分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部分对外出售的多户住宅,通过调整、腾挪等方式妥善处置后,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的予以拆除。
7.对不符合规划而全部对外出售的,予以拆除。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从2022年5月开始,至2024年4月底结束。
(二)部署排查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
1.工作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镇、村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层层传达中央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村要参照《沿溪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社会风险应对预案》制定本单位应对预案。
2.数据再审核。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各村对前期摸排并上报国家纳入问题台账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违法用地发生时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以及符合规划等情况,发现数据信息填报错误的,经镇上报市整治办核定,再统一报省整治办审核同意后,及时更正。
3.问题再摸排。各村按照《湖南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对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再摸排,对属于2020年7月3日之前发生的,提供佐证材料,经镇报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核定后,报省整治办审核同意后纳入存量整治;对2020年7月3日以后的,纳入增量整治。
4.公示摸排结果。市整治办整合再审核、再摸排数据后,形成整治清单,交镇政府在问题所在行政村村部及自然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问题整治清单。
(三)全面处置阶段(2023年4月-2023年8月)
各村对照最终问题整治清单,逐项细化整治责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抓紧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按照先易后难、由近及远、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开展。坚持分类处置原则,不搞简单化、“一刀切”,逐一开展问题销号,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报镇农办。
(四)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10月)
各村要聚焦未整治到位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措施开展重点整治,市整治办视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办,确保问题整改处置到位。
(五)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11月—2023年12月)
镇党委政府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着力发现问题,明确整改方向,从严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整改到位情况,开展挂牌督办,并提请相关部门通过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手段,切实推进整治。
(六)评估总结阶段(2023年11月-2024年4月)
1.整治验收。按照省整治办制定的验收标准,市整治办对乡镇(街道)整治情况开展自查验收,在2023年11月15日前将攻坚扫尾阶段工作情况和核查验收情况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核后,上报并经长沙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审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报省整治办进行验收。
2.工作总结。从基层治理能力、治理水平、试点的制度成果进行评估,提出开展住宅类房屋后续整治工作的建议。在经过验收的基础上,2023年11月30日前形成我市住宅类房屋整治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经长沙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审定后,报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审核。
3.整章建制。全面梳理、总结实施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完善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问题长效监管机制,将整治成果转化为后续日常监管的有力措施。
六、组织保障
实施“省级指导、市县组织、镇村落实”的试点工作机制。成立沿溪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顾 ?问:李洪湖
组 ?长:罗 ?平
副组长:余 ?舟 ?陈 ?经(常务) ?何 ?滔 ?黎岳华
李 ?振 ?鲁浩杰 ?彭美霞 ?钟馨星
成 ?员:吴昊峰 ?唐晓军 ?李海波 ?祝建平 ?徐松德
邓绍克 ?朱 ?苗 ?刘 ?威 ?黄 ?振 ?陈海波
罗平春 ?汤隆艺 ?张存恒 ?彭锦程 ?李 ?佳
李新建 ?肖 ?荣
有效整合资源和力量,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全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把握分寸、狠抓落实,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稳妥有序推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落细落地。遇到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处置工作安排要公开征求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并及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记录、报送工作进展。试点期间未经安排不作宣传报道。
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调度、督查、评估、约谈、考核。加强情况调度评估,及时发现和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基层抓好落实;加强监督考核,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两项”试点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加强问责约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附件:沿溪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社会风险应对预案
附件
沿溪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
专项整治试点社会风险应对预案
为及时、有效、稳妥地处置我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风险,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社会风险应对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风险可控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工作原则。坚持以防为主,疏防结合;坚持因人因事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等原则。
(二)依法整治原则。在住宅类房屋开工建设或整治时,只要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之一的,视为符合规划。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区分双方责任大小,参照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经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同意后,确定补偿数额给予合理补偿。对需要强制拆除的住宅类房屋,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执行机制并强化组织实施。
(三)分类处置原则。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和合法宅基地权益,按照“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等规定,在考虑分户合理性的基础上,区分本集体成员、其他集体成员、城镇居民等主体类型,“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等房屋性质,以及是否对外销售等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对必须拆除的住宅类房屋,要先处置城镇居民的,再处置其他集体成员的、本集体成员的;先处置“一户多宅”的,再处置非“一户多宅”的;先处置“非唯一”的,再处置“唯一”的。对乱占耕地建设的住宅类房屋,依法予以拆除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确实无法恢复耕种条件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可以盘活利用的,要优先用于保障农民住宅合理需求。
(四)户有所居原则。对农村村民自建自用住宅类房屋问题的处置相对适度从宽,特别是对农民唯一的住宅,尽量采取补办手续方式处理。对依据政策予以保留的,要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并做好与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衔接。
(五)民主协商原则。对超占部分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要由集体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兼顾大多数农民利益。
(六)疏堵结合原则。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保证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强化农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等服务。对应当拆除的住宅类存量房屋中符合规划的,可先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照自愿原则调剂给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农户使用。
二、成立专项工作组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八个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自然资源、城建负责人任副组长,综合执法大队、农办、城建所相关人员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职责:负责工作的整体调度、协调,组织对房屋进行分类摸底造册,逐项研究,分类细化和明确拆除、没收、补办手续、予以保留、有偿使用、分割转让、盘活利用等处置措施。
(二)政策解读组
由分管农业负责人、司法所及各村副书记为成员。
职责:负责做好对当事人的宣传、劝解、救助、安抚工作,
负责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上访群众的接待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解释工作,及时把握信访动态。
(三)舆情应对组
由分管宣传负责人任组长,党政综合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村书记为成员。
职责:对工作不宣传、不报道,对来浏报道媒体加强引导,能不报道尽量不报道,不能阻止的正面引导。加强舆情监控,对网上出现的负面舆情,要加强引导,使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形成抵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共识。
(四)房屋处置组
由分管农业负责人任组长,派出所、农办、城建所、综合执法大队、应急办相关干部职工为成员。
职责:负责房屋盘活利用、拆除、复耕、补偿等处置工作。
(五)审批服务组
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自然资源、城建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城建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干部职工为成员。
职责:负责对依据政策予以保留住宅手续得补办,做好与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衔接。
(六)秩序维持组
由镇分管政法负责人任组长,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应急办相关干部职工为成员。
职责:负责对拆除现场秩序维护。做好行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和安全警戒;疏散现场围观群众,维护警戒线人员出入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拆除现场范围应设警戒线,标示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范围,更不允许无相关人员擅自进入拆除现场。加强拆除点周边50米范围内的交通秩序,确保车辆、人员安全通行。
(七)现场执法组
由镇分管政法负责人任组长,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应急办、自然资源所、农办等相关干部职工为成员。
职责:下达执法文书,负责执法法律解读、清理拆除对象有用物资及阻碍人员,并排除其它一切干扰,严格执法,服从现场指挥。
(八)后勤保障组
由负责财经、后勤负责人任组长,财政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卫生院等相关干部职工为成员。
职责:负责所需专项工作经费的安排到位,对拆除工作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三、突发事件处置要求
1.现场抵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强行带离现场,并进行说服教育。
2.到上级部门上访的,由镇、村及信访部门做好宣传引导,息诉罢访。
3.出现过激、暴力行为的,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给予处置;发挥摄像机、照相机的现场取证功能,把现场的情况真实记录下来,最大限度搜集抗法有效证据,以备有关部门督查,为事件的进一步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对采取恐吓手段或极端措施的非法人员,要坚决制止,公安部门随机应变,进行了应急处置。
4.在拆除违法建筑中出现当事人突发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现场急救,严重的要采取措施,立即送至中心卫生院。如遇装病以阻碍拆违工作的人,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拆除现场工作人员受伤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现场急救,立即送至中心卫生院。
5.出现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过程力求全程取证拍照、摄像,保证拆违过程的合理合法。遇群众围观起哄、手机拍摄的情况,则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出面进行及时制止、劝说、教育,如果出现恶意谩骂,不听劝阻或造成影响拆违工作的滋事人员,立即由现场公安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置。
四、预测预警工作
逐项研究,分类细化和明确拆除、没收、补办手续、予以保留、有偿使用、分割转让、盘活利用等处置措施。
(一)预测措施
1.定期开展矛盾隐患排查和预警信息分析;加强事前、中、后当事人宣传教育及打击力度。
2.建立信息网络,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民生问题;
3.对恶意违建、偷建、加建、抢建的对象进行重点监控;
4.针对存在矛盾隐患的市整治办将重点督导。
(二)后期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涉及到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善后工作组要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对突发事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三)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组应在事发后3小时内将事件信息上报市整治办,报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在处置过程中要随时将事态进展情况续报,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四)保障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后勤保障组要立即协调提供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车辆、场地、食宿、通讯设施等后勤保障,当应急预案启动后可随时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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