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529号
当事人:浏阳市龙伏奇卫铁砂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编号:91430181L0766817X7????????????????????????
住址:浏阳市龙伏镇焦桥村??
法定代表人:瞿昌来??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于 2023年6月27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浏阳市龙伏奇卫铁砂厂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当事人有一台叉车,铭牌标识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18202197861,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000kg,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暂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6月2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隐患。2023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当事人当时正在进行生产,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18202197861的叉车暂未使用,停在厂区仓库旁,周围有原料铁砂,当事人从五月份开始一直在生产,已于2023年5月24日申请完成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检验,提供了叉车首次检验报告。当事人仍未能提供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7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正在积极按计划整改;
3、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27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4、2023年5月24日本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共1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的事实;
5、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厂内拍摄相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叉车使用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6、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厂内拍摄相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的违法事实。
7、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叉车操作员证1份、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叉车操作证的事实。
8、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作出的叉车首次检验报告1份共8页,整改计划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正在办理涉案叉车的使用登记证。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5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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