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修订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并于2022年5月15日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按浏发改价发〔2017〕8号规定执行,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浏政办函〔2017〕111号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我市最高指导价基础上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确定,并在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三十日内报市发改局备案审查。
二、别墅(专指带室外庭院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和联排商品住宅)、其它非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定,并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三、市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等级进行严格把关,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四、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本通知所称空置房是指业主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还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毛坯房,或者业主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经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内容包括房屋水、电、燃气等使用记录)登记确认尚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全装修商品住宅(精装房)。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音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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