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21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21号
被处罚人:阳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XXXX8813
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禧和社区XX组XX号
经查明,被处罚人未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利用一辆牌照为赣K5W695的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于2023年06月15日21时将鑫岛明珠小区私人住户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往浏阳市长兴社区鳌鱼组田家炳实验中学后面空地倾倒,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废弃的水泥渣,保温墙等,至2023年06月05日22时46分,在关口街道长兴社区鳌鱼组田家炳实验中学后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正在运输第一车,暂未倾倒,建筑垃圾数量约为9.13立方米,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0.(二),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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