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3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3号
被处罚人:唐X湘,男,汉族,身份证号:4301811986XXXX5713
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达浒镇XX村XX片XX组
经查明,2023年08月04日11时,被处罚人未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而驾驶一辆牌照为赣C67S92的轻型自卸货车将杨家弄工地改造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准备运往沿溪镇宅基地回填用,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砖头、砂石、瓦片。2023年08月04日11时30分,在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288号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被处罚人正在运输第一车,建筑垃圾数量约为5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0·(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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