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5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5号
被处罚人:刘X浪 ,男,汉族,身份证:4301811989XXXX0613
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永和镇孚田村孚田片XX组XX号
经查明,被处罚人未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利用一辆牌照为湘JU3983的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于2023年8月3日8时50分左右开始将在菊花石路碧桂园凤凰郡6街102号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往荷花办事处马场建材88号朋友家里回填,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废弃的水泥渣,至2023年8月3日9时59分,在菊花石路碧桂园凤凰郡6街102号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已运输一车建筑垃圾,正在准备装载第二车,已装运建筑垃圾数量约为7.39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0、(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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