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6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6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XX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友
地(住)址: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关口工业小区
经查明,被处罚人承接了菊花石路、东沙路的电力管道互联电力井整改项目,其已办理城市绿化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但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于2023年06月05日13时左右开始利用围挡围出一片施工区域,占用绿化带堆放红砖等建筑材料,占用人行道设置部分围挡停放一台吊车和一台叉车进行建筑材料吊运施工作业,至2023年06月05日15时04分被执法队员发现,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占道长10米,宽4米,共计面积40平方米。 2023年06月06日09时30分,当事人已按整改要求将占道物品清理干净,恢复了道路畅通。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城市绿化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1.(一),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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