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45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45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XX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宋X平
地(住)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白沙西路40号百顺大厦A座XX室
经查明,被处罚人在创意东方新天地浏阳大道(碧桂园路至双拥路)设置停车场,办理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于2023年08月20日08时左右开始占用浏阳大道131-133号前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至2023年08月22日14时49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处发现其施工现场未按标准设置围挡,未围挡的施工作业区域面积约为16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且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08月22日17时45分,被处罚人已将施工现场按照标准规范围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勘验笔录、《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等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5.(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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