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9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9号
被处罚人:王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1991XXXX6417
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XX村XX组
经查明,被处罚人未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而利用一辆牌照为赣C30N59的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2023年08月15日11时左右将溪江垃圾站附近私人建房挖地基产生的建筑垃圾准备运往浏阳市教育特殊学校用于回填,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渣土,至2023年08月15日11时19分,在金沙北路中国石化中心加油站附近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正在运输第一车,建筑垃圾数量约为3.3立方米。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0.(一),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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