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8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38号
被处罚人:长沙市XX管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
地(住)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白沙路汉塘小区X栋X号X楼
经查明,被处罚人承接了道吾山西路沿线的电线杆加设业务,未办理城市绿化临时占用许可手续。于2023年07月18日08时左右开始,占用道吾山西路与金阳大道交汇处的绿化带堆放7根水泥电线杆和6盘电缆线,至2023年07月18日11时18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在道吾山西路与金阳大道交汇处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与被处罚人一起用皮尺丈量,其占用该处绿化带长10米,宽5米,面积约为50平方米。2023年07月18日17时20分经复查,被处罚人已经按整改要求,将堆放在该处城市绿地内的物品清理干净。上述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6,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