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40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40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霞
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百宜社区新屋岭安置区3栋2单元XX号门面
经查明,被处罚人经核准负责南泥湾路(金沙路-丰木路)、丰木路(禧和路-南泥湾路)及南泥湾路与花炮大道交叉口地下通道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2023年05月21日上午8时左右开始,其未办理运输车辆的《浏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为了图省事,被处罚人指派其名下六辆渣土车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浏阳市关口街道金桥村七子樟内。每辆渣土车大约装载7.9立方米,建筑垃圾的主要成分为废弃的水泥块和砖头,至2023年05月21日10时26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被处罚人已倾倒建筑垃圾的数量合计约为47.4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浏阳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14.(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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