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41号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3]241号
被处罚人:湖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星阳电力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X
地(住)址:浏阳市集里办事处花炮大道XX号
经查明,被处罚人承接了道吾山中路、新屋岭中学围墙边的电力顶管施工管道工程,其未办理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审批手续,于2023年08月06日08时左右开始占用道吾山中路与新屋岭中学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地交汇处西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部分围挡堆放河沙、水泥、水桶,推车等进行水泥砂浆搅拌施工作业,至2023年08月10日14时10分被执法队员发现其施工现场未按标准设置围挡,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长5米,宽4米,共计面积约为20平方米,施工区域已围挡的长度约为4米,未围挡施工的区域长度约为15米。2023年08月11日15时10分,经执法人员复查,被处罚人已按整改要求将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的物料清理干净。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三)和一.5.(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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