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瑶综执罚〔2021〕(5)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大瑶**花炮厂
地??址: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村
法定代表人:谭**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湖南省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交叉检查组于2021年5月8日下午到浏阳市大瑶**花炮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超量存储:105#黑火药库(1.1-2级)限药量500KG,实存黑火药41件,计药量每件25KG,合计药量1025KG;2、改变工房用途:14#内筒泥底车间(1.3级)发现有一台机械组盆机进行组盆作业;3、改变工艺流程:抽查该单位视频监控记录:通过视频回放,发现该单位在2021年5月8日6点11分3秒至6点11分26秒,职工杨深旭(特种作业操作证T430123************)在93#电焙房(1.1-1级)外右侧路棚下的通道上从事包装已干燥亮珠(1.1-1级工序)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浏阳市大瑶**花炮厂属合法生产企业;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浏阳市大瑶**花炮厂主要负责人谭**和专职安全员谭**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有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浏阳市大瑶**花炮厂主要负责人谭**的询问笔录一份,专职安全员谭**的询问笔录一份,亮珠线管理员邓**的询问笔录一份,亮珠线职工杨**的询问笔录一份,机械组盆串引职工李**的询问笔录一份,药物总库管理员谭**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1年5月8日浏阳市大瑶**花炮厂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限期整改指令笔录》各一份,证明了2021年5月8日浏阳市大瑶**花炮厂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违章照片4张,证明了2021年5月8日浏阳市大瑶**花炮厂的违法事实;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万玖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瑶镇人民政府三楼财政分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浏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2010200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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