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瑶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瑶综罚决字〔 2022 〕第11号
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瑶综罚决字〔2022〕第11号
被处罚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11******
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村1*7号
案??由: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经调查核实,2022年8月15日,大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西环线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损坏西**栋**号至**号门口绿化设施,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因为建房车辆倾倒建筑材料时,将门口一个4米长的花坛损坏。该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损坏城市绿化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现依据《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张**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大瑶镇政务大厅财政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内容,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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