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631号
????当事人:浏阳市大瑶上升烟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406067458
经营场所: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阳生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2023年5月30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0日对标注当事人生产并销售至贵州省供销社烟花爆竹连锁有限公司的“型号规格:7波/14mm、商标:升花烟花、生产日期:2022、产品级别:C级(个人燃放类)、产品类别:吐珠类”;名称:照明弹(快乐无限)”吐珠类烟花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并委托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出具了编号为No:262300001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种-铅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照明弹(快乐无限)吐珠类烟花40箱(120根/箱),于2022年12月15日以0.6元/根(72元/箱)的价格将上述照明弹(快乐无限)作为配货全部销售到贵州省供销社烟花爆竹连锁有限公司。共计货值金额2880元。当事人表示上述烟花无法召回。本案共计货值金额2880元,违法所得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已经取得从事花炮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2、2023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相片2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情况。
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出具的编号No:2623000013的《检验报告》1份共5页、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共4页,本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照明弹(快乐无限)吐珠类烟花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经过。
5、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格。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4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涉案不合格产品已经销售,无法召回,本局决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2、处以罚款576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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