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633号
????当事人:浏阳市金福来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904883XT
住所:浏阳市淳口镇农大社区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张晨婧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3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的锅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锅炉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检测。2023年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6月26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内安装使用了一台锅炉,该锅炉安装在当事人生产厂区的内侧位置,在其附近显眼位置未发现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相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以及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其未申请定期检验检测,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沙监特令〔2023〕第00011号”并依法对上述涉案锅炉实施查封,当事人签收文书未表示异议。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场所使用的锅炉是2021年12月安装后投入使用的一台承压蒸汽锅炉,安装在其生产厂区附近的位置,主要是作用于食品生产,开展米粉制品的生产加工。上述涉案锅炉设备信息如下:制造单位:衢州大通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编号:WD31301;产品型号:DZG3-1.25-M;制造日期:2013年10月;产品名称:卧式蒸汽锅炉;设备代码:11001021220130115;已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湘AD1225。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描述当事人使用的锅炉经湖南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实施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特发此证书,下次内部检验日期:2022年12月。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当事人未按要求向检验机构申报锅炉定期内部检验检测,现场该锅炉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签字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的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事实;
证据四、2023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沙监特令〔2023〕第00011号”执法文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的未经检验检测的锅炉实施查封责令停止使用的监察指令的情况;
证据五、2022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特种设备锅炉的“锅炉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共3页,证明涉案特种设备的合法、有效性且当事人锅炉安装经湖南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实施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特发此证书,下次内部检验日期:2022年12月,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事实;
证据六、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作出的锅炉的内部检验报告1份共3页,整改计划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正在办理涉案锅炉的内部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535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系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件处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安全事故,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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