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640号
当事人:浏阳市太平桥复兴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MLKXE89??????????????????????????????????
住所:浏阳市集里景泰路
经营者:李文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于2023年9月6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购进5盒标示生产企业:合肥今越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70019、批号:220706的处方药 “热淋清片”,已销售4盒,剩余1盒,现场不能提供已销售的1盒“热淋清片”的处方或处方记录,遂向当事人下达浏市监改(2023)00052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编号0000107的当场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广州迈特兴华制药厂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3791、批号:20230215的处方药“茶碱缓释片”30盒,已销售12盒,剩余18盒,已销售的12盒“茶碱缓释片”不能提供处方或处方记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李文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进货票据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0800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未对证据提出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本局办理案件,并如实提供有关进货票据、登记台账和其他资料,并能协助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无主观恶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本局决定适中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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