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司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黄先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21日,浏阳市致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01181102030。
2021年10月11日,我局对黄先吉涉嫌私自收案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黄先吉经湖南弘浩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介绍,未经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和委派,私自接受罗某顺委托代理罗某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黄先吉用自制的函告模板,私盖所内公章并出庭,未收取代理费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工作人员对黄先吉、黄某云、罗某顺等人员的询问笔录、浏阳市致远法律服务所收案收费登记台账、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1年11月2日,本局依法向黄先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黄先吉的行为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鉴于调查过程中黄先吉能主动认错,且无违法所得,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黄先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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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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