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司罚决字〔2023〕1号
浏阳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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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金局,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25日,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01181102056。
2022年10月28日,我局对彭金局涉嫌疏怠履职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查明: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彭金局于2018年2月6日代理浏阳市澄潭江镇吾田村老山组诉浏阳市祝佳鞭炮烟花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期间老山组熊方华等人多次询问案件进度,彭金局涉嫌疏怠履行代理人职责,导致上诉期内未上诉。彭金局自代理该案件以来,未就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与老山组熊方华等人沟通,引发老山组熊方华等人对彭金局代理行为不满。有我局工作人员对彭金局、熊方华等人员的询问笔录,彭金局与熊方华的聊天记录、发票、法律文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3年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彭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彭金局的行为属于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鉴于调查过程中彭金局能主动认错,且无违法所得,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责令你改正,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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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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