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责
(一)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中央、省委省政府和长沙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项目稽查,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七)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或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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