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城)决字[2022]第0005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城)决字[2022]第0005号
被处罚人:赖某某,居民身份证××××××××××××××××××,1971年05月08日生,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文家××××××××××××××××××。
现查明:2022年9月19日9时许,我所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称:?2022年6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市分局在浏阳市翰逸品轩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油漆房的废气处理喷淋塔、UV光解设施木业开启,为此我所接警后对该公司负责人刘远明、祝文斌等人了解,得知造成该违法事实的责任人赖春付应当承担该违法事实全部责任,为此建议:对造成环境污染违法人赖春付进行依法行政拘留5日。
以上事实有1、?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市分局移送浏阳市翰逸品轩木业有限公司违法案件事实案卷一本;2、刘远明、祝文斌刘远清等人证言;3、违法人赖春付的陈述和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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