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北)决字[2022]第0010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北)决字[2022]第0010号
被处罚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1963年04月13日生,户籍地×××××××××××××××××××,现住浏阳市沙市镇×××××××××××××。
现查明:2022年10月18日13时30分许,浏阳市沙市镇莲塘村梅里片柳家组村民张武国在明知浏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禁火令》情况下,擅自在本村新屋组周家冲山场下的稻田中烧稻草,不慎引发周家冲山场山火,经当地村镇干部及时扑救,烧毁山场竹灌木面积约2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武国的陈述和申辩;证人黄自伟、何探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浏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禁火令》复印件、受害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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