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治)决字[2023]第0002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浏森公(治)决字[2023]第0002号
被处罚人:吴某,居民身份证××××××××××××××××××,1985年07月14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浏阳市社港×××××××××××××。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鼎作为浏阳市洁丽美木艺制品有限公司社港分公司的环保负责人在明知公司环保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为不影响公司营利,于2022年6月份在发现工人在清理沉降间通道门时将门损坏后未密封关闭仍进行生产,之后在2022年8月29日发现环保设施中活性炭处理设施内无活性炭存放的情况下继续生产,2022年9月28日因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例行检查被查获,查获后该公司停业整顿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吴刚的供述和辩解、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涉嫌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及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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