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刑)决字[2023]第0007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浏森公(刑)决字[2023]第0007号
被处罚人:袁某某,居民身份证××××××××××××××××××,1981年07月20日生,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澧县金罗镇×××××××。
现查明:袁某在湖南惠瑞药业有限公司担任安环部长,平时主要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安全监管、废气、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监管、排污数据的监测以及人员调度培训。2023年05月09日,该公司白藜芦醇生产车间正常生产,由于袁某对废气处理设施监管不到位,致使但废气处理设施断电未正常使用,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1、袁黎明的陈述和申辩;2、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6、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7、现场取证材料及照片;8、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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