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森公(大)决字[2023]第0008号
浏阳市森林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警务)
浏森公(大)决字[2023]第0008号
被处罚人:瞿某某,居民身份证××××××××××××××××××,1986年10月23日生,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
现查明:2018年,因贪玩好奇,在明知气枪、弩系国家管制的器具且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违法嫌疑人瞿乐芝仍然从朋友沈良(已故)处取得一把气枪、一把弩并藏匿于自家破旧的鸡舍一处角落里,打算用于日后进山狩猎活动。2023年2月期间,为好玩并食用野生动物,瞿乐芝持气枪进入龙伏镇泮春村境内的一处山岭里打猎,猎获野兔一只并食用。从沈良处取得的弩一直被瞿乐芝藏匿于家中隐蔽处,在其控制管理范围内,偶尔会在家中取出玩耍,但并未用于狩猎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瞿乐芝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罗纯、傅苗赞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涉案枪型物一把、弩一把;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违法持枪证明;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瞿乐芝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瞿××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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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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