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旺木业)
被处罚对象:浏阳市永旺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PQG2U06
法定代表人:张如意
住所:浏阳市淳口镇狮岩村晓坚片红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环保督查组下沉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更换的废UV灯管存放在杂物间,未按要求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7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77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参照湘环发[2022]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2021版)》表13通用裁表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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