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名城墙材)
被处罚对象:浏阳市名城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68594718D
法定代表人:陶贤珍
住所:浏阳市荷花办事处浏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一条隧道窑正常生产,其他工艺未生产,有烟气外排。经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已过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7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免除处罚的报告》,我局对本案案卷材料重新进行了核实,于2023年9月8日组织你单位进行了约谈会。结和实际情况,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72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三)违反环境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表3-2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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