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圆通药业)
被处罚对象:湖南圆通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61702248E
法定代表人:金海霞
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74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通过帮扶组反馈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报告,长沙市1月11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月13日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黄色管控、橙色管控要求减产30%,停用4个1000L反应釜,只生产2批料。经查阅生产数据,你单位1月12日生产6批次,全天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8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8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申辩申请》,并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在充分了解了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理由后,我局对本案案卷材料重新进行了核实,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维持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浏)听告字〔2023〕80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湘环发[2022]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2021版)》表13通用裁表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202办公室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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