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浏卫公罚〔2023〕011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荷花家佳乐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M6A1W2Q;经营地址:浏阳市荷花街道唐洲社区天马路72-4号;经营者:曾凡正、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从2015年至2023年6月6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并于2023年6月13日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1.2023年6月6日现场笔录(编号:20230048);2.戴**询问笔录1份;3.曾凡正、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浏阳市荷花家佳乐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浏阳市荷花家佳乐超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6.浏阳市荷花家佳乐超市现场照片3份;7、曾凡正授权委托书1份,8、2023年6月13日检验报告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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