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浏卫水罚〔2023〕027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洞阳镇砰山完全小学;地址: 浏阳市洞阳镇砰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181445015475D;法定代表人:苏志辉、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浏阳市**镇**社区***片**组*****号,职务:校长;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6月25日位于浏阳市洞阳镇砰山村提供学生饮用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游离氯高于国家卫生标准,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23日卫生检测报告交接单1份;2、2023年7月24日现场笔录1份;3、苏**询问笔录1份;4、苏**身份证复印件和浏阳市洞阳镇砰山完全小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5、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6、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原件1份;7、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二节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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