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浏卫传罚〔2023〕004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澄潭江镇澄潭村陶功华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3505943018112D6001;地址:浏阳市澄潭江镇农贸市场陶功华家;主要负责人:陶功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实你卫生室在2023年6月13日未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6月13日现场笔录;2、浏阳市澄潭江镇澄潭村陶功华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陶功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4、2023年6月19日陶功华询问笔录1份;5、长浏卫传罚字[2018]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6、拍摄现场检查照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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