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浏卫医罚〔2023〕035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教育建筑公司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60028543018112D4001;地址:浏阳市教育建筑公司宿舍门口金沙中路二巷2-3号门面;主要负责人:谭仲文、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务:医师;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有在位于浏阳市教育建筑公司宿舍门口金沙中路二巷2-3号门内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11日现场笔录1份;2、浏阳市教育建筑公司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李**患者的处方笺复印件5份;4、2023年7月11日谭淑华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9日谭仲文询问笔录1份;5、谭淑华《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6、谭淑华、谭仲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8张为证。
你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十三节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罚款1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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