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浏卫医罚〔2023〕045号
被处罚人:刘瑾萱、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擅自为张*开展“溶解酶”“干细胞”“水光针”“玻尿酸”注射及“鼻部线雕”等医疗美容执业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6日浏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举报受理单1份;2、2023年7月6日张*询问笔录1份;3、张*与“萱萱”微信转账记录照片7张;张*与“萱萱”微信聊天截图照片21张;4、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5、2023年7月9日刘瑾萱询问笔录1份;6、刘瑾萱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参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捌拾元整;2、罚款叁万零壹佰陆拾元整;共计罚没人民币肆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