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当事人:浏阳生物医药园青松极速网络休闲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181MA4LBLKG9P
法定代表人:沈日生?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科技F区综合大楼A栋4楼?
2023年06月06日,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浏阳生物医药园青松极速网络休闲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文旅安监》巡检系统内显示状态为未安装,该单位用于经营的系统内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2023年06月07日,经批准立案。
2023年06月12日,对经营负责人沈日生进行了调查询问,沈日生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5张)没有异议。
2023年06月12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该场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MA4LBLKG9P,投资人为沈日生。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科技F区综合大楼A栋4楼,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2、2023年06月06日,经营的系统内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3、2023年06月12日,经营负责人沈日生承认未在系统安装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投资人沈日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文书编号为(湘浏)文综检字〔2023〕6060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系统内无文化部门技术管理措施软件《文旅安监》。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经营负责人沈日生承认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
本机关认为:
1、浏阳市生物医药园青松极速网络休闲会所其性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应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
2、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情形符合《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023年06月26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浏)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截至2023年07月1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07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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