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205号
被处罚人:浏阳市永安镇***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王*
单位地址:江西省**市**街道**社区**街**号
经查明,2023年2月24日,你(单位)在未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浏阳市永安镇市场路**号次干道擅自挖掘道路宽0.25米,长2.5米,面积为0.62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2023年2月27日,我单位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永综罚先告字〔2023〕第050205号),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单位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我单位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市政园林管理方面第2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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