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4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402号
被处罚人:雷*
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
地址:浏阳市永安镇**社区**片**组**号
被处罚人负责从永安大道步步高运建筑垃圾至永安大道后已征宏伊地块的臭水坑边进行回填。2023年4月7日,你(单位)驾驶湘01C9**9拖拉机,将步步高内的瓷砖碎块运输至永安大道宏伊地块,并倾倒在宏伊地块臭水沟边,经现场勘测,倾倒垃圾面积约为2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单位确认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4月10日,我单位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永综罚先告字〔2023〕第050402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并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70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当天晚上已将建筑垃圾进行修整、填埋,我单位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