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4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永综执罚〔2023〕第050403号
被处罚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
地址: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村**片**组**号
被处罚人于2022年9月为了修缮山塘联系朋友拖来4车建筑垃圾,并倾倒在永和村湖家组山塘边,经现场勘测,面积约为80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我单位确认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4月17日,我单位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永综罚先告字〔2023〕第050403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并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70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将建筑垃圾进行修整、填埋,我单位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罚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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