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医保罚〔2022〕8号
当事人: 浏阳市精神病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18144501300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邓**
联系地址: 浏阳市金沙南路505号
2022年7月12日,长沙市医疗保障局交叉检查组对浏阳市精神病医院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年7月27日,我局接到《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交叉检查问题交办处理的通知》,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医保局移送的浏阳市精神病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对该院3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医院整改违法问题。
经核实,该院涉及违法金额*****元。上述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浏阳市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佐证材料;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说明;
3.浏阳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4.浏阳市精神病医院违法费用明细表;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邓**、蒋**、谭**等人身份证复印件;
8.邓**、蒋**、谭**等人任职文件。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质证,未提出异议。
2022年11月21日,我局向浏阳市精神病医院送达了《浏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医保告〔2022〕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长沙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三十八条裁量阶次较重B档、第四十条裁量阶次轻微D档,我局责令浏阳市精神病医院将相关违法金额退回至浏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账户(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并处损失基金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浏阳市非税收入账号),账号82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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