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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5-13 来源:蕉溪镇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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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蕉政发〔2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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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蕉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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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办(所、中心、大队)

      现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蕉溪镇人民政府??

      202158??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蕉溪镇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分管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所领导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和纪检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镇班子会、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核和汇总各站办所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四)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五) 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办理中标人确认手续、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六)负责政府内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等服务类政府采购,负责政府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包括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

      (八)答复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九)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所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镇班子会、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编制本镇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协助采购站办所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管理全镇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五) 组织业务培训,持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六)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七)落实政府采购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

      (八)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九)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纪检人员的职责

      (一)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

      (二)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一条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十二条 落实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 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四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各采购站办所在编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明确制定采购需求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需求内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明确制定采购需求具体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六章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货物和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项目须在长沙电子卖场采购,采购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可直购,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采取电子卖场竞价,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

      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为单项采购在0万元-30万元可按单位内控制度自行招标(询价)或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方式,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

      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类:采购金额为0-50万元(不含)可按单位内控制度自行招标(询价),50万元(含)以上的按发改局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

      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采购金额为0-20万元(不含)可按单位内控制度自行招标(询价),20万元(含)以上的按发改局相关规定公开招标,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

      第二十条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外以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自主采购。严格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七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各站办所根据本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党政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采购计划申报。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申报采购计划。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站办所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编制采购需求。由采购站办所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 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送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五)审核采购文件。采购站办所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包括项目的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审核后送办公室复核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六)参加开(评)标活动。属于政府内运转保障类项目采购的,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派人员参加;属于站办所采购项目的,由站办所、党政综合办公室派人员参加。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分管领导参加。

      (七)评审专家。按程序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八)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个工作日内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等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九)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十)签订采购合同。由相关站办所办理。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八章 合同管理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四条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把关区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党政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岗位设置。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职能职责。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履约验收岗位独立行使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及判定验收结果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问责机制。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集中采购项目按简易验收方式履约验收,验收流程如下:由申请站办所、财政所、镇纪检人员和采购工作领导成员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行分散采购项目按一般程序验收方式履约验收,验收流程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站办所、财政所、镇纪检人员、采购工作领导成员和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作:

      1、达到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

      2、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3、所有的系统集成、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多媒体会议室类政府采购项目;

      4、采购活动中接到有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

      5、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质量标准较为复杂,相关专业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其他项目。

      (二)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型、技术复杂采购项目,除由申请站办所、财政所、镇纪检人员、采购工作领导成员和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外,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派人参与验收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申请站办所、财政所、镇纪检人员、采购工作领导成员和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外,还应邀请财政、审计部门派人参与验收工作:

      1、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专用仪器、设备(如大型医疗器械、消防设施等)的采购项目;

      2、对关系国计民生(如教育、卫生、医疗等)、灾后重建、社会影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验收前准备工作

      1、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

      2、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规定验收纪律,做好验收的组织准备工作。验收原则上不得以抽查方式进行。

      (五)实施验收过程

      1、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

      2、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

      3、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示,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六)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对于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按各站所前期申报进行分配,按照《蕉溪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登记与管理,并定期盘点。

      第三十二条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采购站办所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中采购项目:1、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2、评审报告(记录);3、采购合同;4、发票;5、项目验收报告;6、其他有关资料。

      (二)分散采购项目: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的,需提交:1、 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2、长沙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采购计划审批表;3、中标通知书;4、采购合同;5、发票;6、项目验收报告;7、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十章 绩效管理与信息支撑

      第三十四条 绩效目标与评价。财政所落实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及绩效目标;建立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管理。申报站办所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电子卖场使用。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须在长沙电子卖场采购,采购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可直购或竞价采购,1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采取竞价采购。对不具备在长沙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自主采购,严格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一章 采购营商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平竞争。维护营商环境,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减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行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三十九条 采购意向公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询问和质疑答复。申报站办所建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四十三条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违纪违法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强化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镇纪检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四十六条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自主采购。采购流程:由申请站办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如属于固定资产报废后重置的,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经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报站办所分管领导、党政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直接采购。

      实行自主采购项目参照集中采购项目按简易验收方式履约验收,参照集中采购项目进行资金支付。

      第四十八条 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九条 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采购文件管理。财政所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站办所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录,移交财政所归档管理。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申请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求、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采购档案保存期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五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














      ??蕉溪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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