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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3-08-04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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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 ?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储备粮承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级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其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分类管理、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改局、市粮储中心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监督管理县级储备粮。

      市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浏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第二章 ? ?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及质量要求,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发改局在当年第四季度将次年县级储备粮规模、购销、轮换、储存、监管等工作计划所需经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储备粮以稻谷(含大米)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含面粉)、玉米、杂粮和食用植物油。稻谷、小麦等口粮(含其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制定并下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原粮储备(优质中晚稻除外)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其储存总量的30%40%,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其储存总量的50%左右。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改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县级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要常储常新,由承储企业动态轮换,不设架空期。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下达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市发改局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对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九条??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价的标的起拍价由受托的粮食交易中心参考当期同品种粮食市场价格和粮食交易中心拍卖成交价格的情况提出,报市发改局审定。县级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的购销由承储企业自主进行。

      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

      第三章 ? ?

      第十一条??市发改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中确定承储企业:

      (一)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承储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企业,仓房(油罐)设施自有,仓库(油罐)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与承储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3.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4.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5.具有能够与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6.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发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二)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承储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收储、加工、贸易等企业,依法诚信经营,2年内未出现失信记录、无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与承储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

      3.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浏阳市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将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轮换业务与其它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它商业经营。

      (七)不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八)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发改局按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的退出可采取清盘、划转等方式进行,清盘收益上缴市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亏损由市财政负责。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轮入购进的拟作为县级储备粮的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入库。入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出库应当对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粮食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市发改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质量安全进行抽查。

      县级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发改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县级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库存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对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发改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加强对在库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良好。

      承储企业采购的县级原粮储备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县级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应为近期新加工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县级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原则上应为近30天内加工的产品,每批入库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必须出具质量安全检验报告。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十九条??新建储备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原则上相对稳定,若需局部调整且不增加财政预算需经市发改局批准后方可变动。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制定下达。

      第二十条??轮换管理规定:

      (一)轮换计划。按均衡轮换的要求及时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原则上早稻轮换计划不早于每年1月份、优质中晚稻轮换计划不早于每年5月份下达。

      (二)轮换方式。轮换可以采取边购边销、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早稻储备原则上通过粮食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轮换,授权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共同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我省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轮入的粮食直接委托承储企业按市人民政府确定政策或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轮换盈亏由市财政负责。优质中晚稻储备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可以通过粮食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轮换,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

      (三)轮换原则。根据先入先出、储存安全、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正常宜存的县级储备粮原则上按照小麦不超过5年、早稻和玉米不超过3年、优质中晚稻不超过1年、散装一级食用植物油不超过1年、散装二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的储存年限,安排均衡轮换;不宜存的县级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

      (四)轮换验收。轮换入库前,市发改局对拟轮入仓房进行空仓确认;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及时向市发改局、农发行申请对轮入粮食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规定:

      (一)贷款由农发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实行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新建储备的建库成本和早稻轮换盈亏由市发改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定,早稻轮换盈亏由市财政局按要求负责,亏损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盈利由承储企业上缴市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通过竞价交易方式轮换产生的交易手续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的补贴拨付申请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轮换亏损等补贴,贷款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每半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各项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四)费用补贴标准及调整机制: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粮油储备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2.保管、轮换费用补贴

      早稻:保管费每年每吨100元;轮换出库费每吨30元;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轮换的入库费每吨30元,委托承储企业直接收购入库的,入库费按最低收购价的收购费用标准执行。

      优质中晚稻:保管费每年每吨150元、轮换费每吨130元,包干使用。

      散装食用植物油:散装一级食用植物油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400元,散装二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350元,包干使用。省下达我市的储备油按省定标准和支付方式执行。

      3.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机制:费用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5年调整1次。

      (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二十二条??新建储备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原则上相对稳定,若需局部调整且不增加财政预算需经市发改局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在确保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情况下,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库存管理规定:

      (一)储存库点。储存库点原则上相对固定,承储企业如仓房布局等需要临时变动储存库点(仓廒),需经市发改局批准后方可变动储存库点(仓廒)。

      (二)储存品种。品种主要为早米、优质米(含进口米)、面粉、一级豆油、一级菜籽油等,品种调整需经市发改局批准后方可变动。

      (三)储存期限。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储备在库储存期限不超过6个月(进口米不超过1年),且轮换时间不得迟于产品保质期到期前3个月,多轮不限。

      (四)库存核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市发改局进行月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规定:

      (一)库存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二)建库成本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的补贴拨付申请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等补贴,贷款利息、保管及轮换费用每半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各项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并列入预算。

      (四)费用补贴标准及调整机制: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建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2.保管、轮换费用补贴:大米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500元,面粉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400元,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500元,均包干使用。

      3.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机制:费用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5年调整1次。

      (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 ?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大部分乡镇(街道)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及时恢复库存。

      第三十条??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动用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动用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发改局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市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局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市发改局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等。

      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一)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章 ?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2323日起施行的《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浏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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